根据规定,计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的依据是“收到申请之日”,也就是说从收到申请之日才能开始计算政府部门处理该申请的期限,那么这个“收到申请之日”这个时间点怎么确定呢?
这看起来像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大家可能会觉得根本不是问题,政府部门收到信息时间不是一个客观事实吗,怎么还要另外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对这个时间点要进行严格的把握,做到准确无误,否则,政府部门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案件。实际上很不简单,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
这里的关键因素就是事实上的收到与法律上的收到,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说,我们以为的事实上的收到,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上的收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是这么规定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签收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只要行政机关签收,就视为收到。另外以平信这种无须签收的方式邮政寄送的,即便行政机关实际上已经收到,也不能视为法律上的收到,而必须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