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资本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在“数字圈地”背景下,平台资本垄断泛金融化态势加剧,在金融领域加速扩张,面临潜在的金融风险。厘清平台资本垄断基本涵义,聚焦平台资本发展的特性和趋势,可以认识平台资本发展中面临的金融风险及其形成机理。广西大学经济学院学术院长何诚颖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与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应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辩证、灵活地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进一步完善平台资本的监管规则和治理体系,从而促进平台资本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助力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核心观点
平台经济的兴起为实体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变革,但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壮大,平台经济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在行业层面有着极强影响力与控制力的平台企业。平台资本垄断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风险,给金融安全带来威胁,这给平台治理和政府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
在平台治理方面,不仅要加强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对平台的监测管理,同时也要应用金融科技完善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多方协同、共同推进平台经济治理规范化和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了防范消费需求方的信用违约风险,有必要积极推动金融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发展,从采信、征信、评信、用信等方面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金融科技应用于平台经济市场,既带来了积极的促进发展效应,但也带来了信息侵害风险,因此需要逐步加强金融科技监管,构建消费金融服务方的信息侵害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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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言
平台经济是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平台经济使多个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共同创造价值,是数字经济时代新的生产力组织方式。当前,平台经济成为我国新发展格局下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是推动共同富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健全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和新个体经济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明确平台企业定位和监管规则、完善垄断认定法律规范,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突出体现了国家对大力发展平台经济、完善平台经济监管、遏制平台垄断乱象的决心。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资源调配方式,已经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深度嵌入每个人的生活,并因此在整个经济领域引发了一场革命(易宪容、陈颖颖、于伟,2020)。平台经济能够更好地发挥微观主体的创造性,其共创、共享的运营方式革新了商业模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门槛(王舒婷、林明,2020)。从消费端来看,平台经济的技术高效地匹配了消费者和产品,叠加产业升级以及伴随着产业升级而来的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提升,为我国建立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模式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刘奕、夏杰长,2021)。平台经济对传统经济金融社会产生诸多影响,它既是传统金融经济结构的升级,又是对传统经济形态的革命(黄益平,2022)。然而,平台经济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首先,从总体上来看,平台经济在与金融融合的过程中,风险资本在其中扮演了加速其扩张的角色,以高估值驱动平台经济高速扩张,脱离实体经济,加剧了投机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不平衡(齐昊、李钟瑾,2021)。而在资本与劳动力双重过剩的背景下,平台经济依托高效的数字技术、决策能力,使得劳动力市场变得更加不稳定,使得资本主义内在矛盾更加突出(谢富胜、吴越、王生升,2019)。
其次,数字资本的过度集中与无序竞争会导致垄断的产生。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全球范围的反垄断部门都将面临来自数字平台的挑战(熊鸿儒,2019)。数字平台的无序发展会产生强可维持垄断势力并具有多重经济社会危害(唐要家,2021)。同样,数字平台因其自身的边际成本递减以及双边的特性而产生流量垄断的问题(李勇坚、夏杰长,2020),平台的竞争会使得垄断问题加剧,从而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孙晋,2021)。近年来,互联网平台日益成为国内外反垄断重点监管对象(刘云,2021)。随着近年来数字平台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如何通过适当的监管手段防范和化解数字平台垄断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
02
数字经济时代的平台资本垄断
平台垄断机制分析。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已逐渐发展成为推动社会数字化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同时,资本竞争走向生产集中导致垄断,资本的无序扩张造成的垄断风险也随之显现,垄断进一步提高了生产社会化程度。数字经济时代的垄断资本不能完全摆脱垄断的普遍性,其特殊性体现在数字资本占据的重要地位上,而这种特殊性是与社会生产力阶段相对应的。最初的垄断格局只出现在小范围内,其形成主要依赖生产技术,之后经历了金融垄断资本阶段,随着资本集中程度的提高,又形成垄断资本的必须条件——大资本垄断,并持续到现在。数字经济时代,垄断资本形成的必要条件不只有大资本垄断,数字式信息资源和数字技术也逐渐发挥关键作用,并且与传统的工业资本垄断相比,数字资本在垄断形态上也具有差异化特征。
回顾国外文献,如欧盟委员会发布的《Competition Policy for the Digital Era》(2019)报告、英国财政部发布的《Unlocking Digital Competition》(2019)报告,芝加哥大学斯蒂格勒中心发布的报告(2019),以及国内的众多学者研究,其中都总结分析了平台产生垄断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网络效应。“网络效应”是指当一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使用量的增加而增加时产生的现象。目前,国内外主流的观点认为,“网络效应”是当今平台资本产生垄断的重要条件之一。平台的垄断力量主要来源于“网络效应”,更多的使用用户意味着成倍数地增加了平台的价值与效用,这给潜在竞争者的进入设置了巨大的准入壁垒,最终产生“赢家通吃”(Winner-take-all)的局面(熊鸿儒,2019)。
二是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来源。相较于传统行业,平台业务存在更强的规模经济性,其规模扩张可以显著降低成本,这赋予大型平台更多竞争优势,有利于其获取市场主导权(熊鸿儒,2019;唐要家,2021)。例如,搜索引擎服务(或地图服务)的成本会根据不断涌入的新客户而不断摊薄,边际收益随之增加,从而占据市场的主导权,形成垄断。为此,有人甚至提出“极端的规模经济”的概念,认为与传统产业相比,数字信息能够以极低的成本传输给数百万客户,从而产生极端的规模收益,形成某一细分领域的垄断(孙晋,2021)。
三是数据与技术壁垒。在数字经济时代, 数据是平台经济最核心的资产与竞争优势。利用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可以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掌握关键技术或大量用户数据的企业可以利用技术创新与数据分析获得巨额利润,更容易占领市场并获得主导地位。这种优势一旦形成,竞争对手难以复制和超越,这使先发企业得以长期维持其垄断地位(刘云,2021)。
四是锁定效应。“锁定效应”是指当消费者开始使用某种产品或服务后,转向其他替代品的成本会显著增加,这使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难以改变其选择,产生一定的“锁定”效果。平台业务有很强的粘性,会使消费者产生较强的“路径依赖”,从而有利于维持其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进而形成垄断。
综上所述,在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如何实现金融与科技的有机结合,甄别和把握平台资本垄断下的金融风险的特殊性,预警防范平台资本垄断下的潜在金融风险,实现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平台经济企业金融业务现状分析。笔者首先对包括蚂蚁科技、易宝支付等在内的17家平台经济企业所持有的牌照进行统计。从统计结果来看,17家平台经济企业共持有133张金融牌照,体现了平台经济企业在金融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深入发展;然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经营产品的不断创新也带来了更多的合规问题,同时市场规模的扩大也对企业的垄断形态产生影响,这些问题可能会增加金融风险,甚至造成平台经济的垄断,影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03
平台资本垄断下的金融风险
平台资本垄断导致金融风险的界定及诱因。平台资本垄断导致的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平台资本的垄断现象及其特征,由数字技术和科技手段与传统金融业务融合的过程带来的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如用户数量和资金规模体量大与风险管理能力缺失的矛盾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陈霄、叶德珠,2016),假借科技之名行金融之实的监管风险(高惺惟,2021),不完善且趋同的算法策略隐含的市场波动风险(闫境华、石先梅,2021)和信息不透明的账户安全风险等(刘柏、卢家锐,2021)。科技与金融的融合虽然提高了效率,但对金融行业固有的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期限错配等并没有给出适宜的解决方案,且由于平台的风险传染性强、涉众性强,系统风险隐患更加突出,混业经营导致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
一是由于平台资本垄断导致的“大而不能倒”特征,增加了平台机构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垄断性平台机构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我国一些大型平台机构几乎涵盖了零售金融的所有场景,如果经营不善会引发风险快速扩散,形成系统性风险。同时,此类平台所服务的通常是传统金融机构未覆盖的群体,其抗风险能力相对匮乏,一旦发生群体非理性行为,将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此外,在平台机构与传统金融领域融合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垄断平台风险防控体系的不完善,进一步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
二是平台资本垄断名为“科技”实为“金融”,金融监管难度大。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拓宽了金融业务的渠道,但金融业的性质和风险特征并没有改变。平台资本的垄断,让平台机构的业务不断壮大,虽然以科技公司为定位,但业务已经涵盖资金转账、有价证券和保险等行业。而我国监管部门对这一新业态的监管尚未健全,存在部分真空地带,这一方面源于监管制度的滞后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难以明确基于网络优势的平台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
三是平台资本垄断依赖的大数据技术尚不完善,易放大金融市场波动。一些平台机构在信贷流程中运用大数据技术构建的模型尚未得到完整的经济周期和压力情景验证,可靠性存疑,一旦发生极端事件可能暴露巨大风险,而且趋同的算法和策略造成的“羊群效应”将会引发市场共振,放大市场波动。
四是平台资本垄断容易诱发过度消费,其黑箱管理模式亦存在账户管理风险。平台机构通过垄断获取海量客户信息,得以低成本地开展跨区域金融业务,易诱导过度消费,导致负债和违约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垄断性平台机构一定程度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在利益的驱使和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部分平台机构通过网络小贷的牌照开办信用卡业务,发放大量的消费贷款,导致过度债务消费、信用消费,积聚了金融风险。同时,平台资本垄断公司在“黑箱”中采集和处理信息,形成不向公共部门和注册用户开放的数据闭环。由于金融服务依赖于私营机构的信息系统,未参与平台运营的公司或个人可能因个人信用评分缺失而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由此,会产生新型的“金融排斥”,破坏普惠金融。
平台资本垄断衍生的潜在金融风险特征。以消灭未来竞争者为手段,限制创新、扩大垄断,是平台资本垄断的普遍现象。李勇坚和夏杰长(2021)提出,传统并购一般倾向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市场份额。Bourreau(2020)指出,通过关停中小型初创企业,平台资本垄断会消除大量潜在的未来竞争对手,从而减少未来市场中的竞争对手。而平台垄断中的大型科技公司则会通过排除创新企业来挤占市场份额,扩大自身与其他企业的竞争优势,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或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协力推动被并购的企业的发展,进而衍变成双重垄断。
平台垄断难以评估、判定和监管,金融风险难以预测。Argentesi等(2019)认为年轻企业通常是垄断平台的并购对象,近60%被Amazon、Facebook和Google收购的企业成立年限不超过4年。三家企业并购对象的年限中位数并不相同:Amazon为6.5年,Facebook为2.5年,Google为4年。由于大型数字平台通常不局限于单个行业或市场,因此难以判断并购行为是否会造成垄断现象。
04
平台资本垄断下的金融风险防范
完善平台资本发展政策与法律规范体系。互联网平台的高速发展,已经逐渐步入寡头阶段,许多世界级大型互联网平台掌握着海量的信息型数据、交易型数据和关系型数据,凭借数据优势拓展金融业务并形成资本垄断。由此,互联网平台经济也逐渐从增量共赢来到了存量博弈的阶段,由于向上创新扩大市场份额的成本过于高昂,向下剥削挤压新入局者和消费者自然成为了资本的必然选择,因此形成并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政府监管一方面能约束平台垄断行为,为传统经济转型升级和小型互联网公司技术创新提供保障,倒逼互联网巨头从资本无序扩张转向技术创新的有序发展;另一方面能规范平台机构的金融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防范平台资本垄断导致的各种金融风险。
平台经济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国内外学术界认为,开放的网络环境、自由的融资模式、尚待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宽松的监管控制,使得平台资本健康发展面临一定的威胁,正确认识平台资本,正确引导、规范平台资本健康持续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基于平台资本的聚合性、交互性、扩张性、垄断性和加速化的基本特征,学界归纳了我国平台资本发展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恪守平台经济的普惠共赢、开放有序等原则,防范资本在平台经济中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推动平台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王卫华、董逸,2022)。从优化信用生态,丰富资金来源,加强科技治理,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完善风险监管体系等角度实现对平台资本垄断的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陈小梅,2022;王安刚,2021)。随着平台资本与金融业务的渗透融合,平台资本垄断形成的金融风险引发管理决策层高度重视,逐渐被纳入宏观经济体系研究中。
平台资本垄断下金融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截至目前,世界各国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依然处在起步阶段,强化并完善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垄断监管势在必行。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与11个州共同提起诉讼,认为应限制Google在搜索引擎、搜索广告等领域的垄断地位。同年,美国司法委员会发布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中指出,针对四家主要科技公司(Google、Amazon、苹果和Facebook)进行的调查发现,这些互联网巨头利用平台垄断阻碍潜在竞争者入场,其获利的主要手段是让渡用户自身“数据”(House Antitrust Subcommittee, 2020)。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5 日出台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草案,旨在抢占数字市场的规则制定权。
2020年11月10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迈入了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2022年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新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对平台经济发展和监管的新要求、新举措,对平台资本垄断带来的金融风险监管作了具体指导。一是提出系统构建平台经济领域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从“强化竞争监管执法”“加强金融领域监管”“强化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等具体层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对策。二是确立了新形势下的监管重点。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方法、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完善对信用信息的监管。
05
结论与建议
平台经济的兴起为实体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变革,但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壮大,平台经济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在行业层面有着极强影响力与控制力的平台企业。平台资本垄断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风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由于不规范使用数据和算法,给金融安全带来威胁,这给平台治理和政府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为掌握平台资本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金融风险,本文系统梳理平台资本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定性的现状分析与经济学的博弈论模型,得出平台资本垄断下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探究平台资本垄断下的金融风险诱因、独特性与传导路径,有助于防范平台资本垄断引致的金融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加快构建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为目的,推动金融监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努力掌握关键技术,大力支持模式创新。在平台治理方面,不仅要加强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对平台的监测管理,保障数据和算法的合规合理利用,规范市场竞争,同时也要应用金融科技完善信用信息评价体系,丰富平台企业监管技术工具,多方协同、共同推进平台经济治理规范化和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健全消费者信用评级体系,防范系统性信用风险。由于平台经济的参与主体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消费需求方存在信用违约风险。因此,为了防范消费需求方的信用违约风险,有必要积极推动金融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发展,从采信、征信、评信、用信等方面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借助金融科技技术,严管信息侵害金融风险。金融科技应用于平台经济市场,既带来了积极的促进发展效应,但也带来了信息侵害风险,因此需要逐步加强金融科技监管,构建消费金融服务方的信息侵害风险防范机制。应积极利用信息技术,丰富对平台资本监管的技术工具,提高识别、防范、化解平台经济消费供给方信息侵害风险的能力,提升金融科技的监管效能。
【本文系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金融科技视域下海南自贸港碳金融市场发展战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NSK[JD]22-20】
文章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23年8月下(微信有删节)
作者:广西大学经济学院学术院长 何诚颖
原文责编:张晓
新媒体责编:单宁
视觉: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