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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类管理看中国司法执行的智慧改革
2025-07-27 10:43  浏览:317  搜索引擎搜索“混灰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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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 护航市场主体“破茧重生”

从分类管理看中国司法执行的智慧改革

2024年岁末的上海,和煦的阳光洒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玻璃窗上。执行法官曾晓琳的办公桌上,摊开着两份特殊的文件:一份是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的判决书,另一份则是被执行企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证书。此时,几十公里外的被执行人厂区里,同样沐浴在暖阳下的生产线仍在有序运转。几个月后,这家企业如期获得融资,向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如约履行了600余万元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

这一幕,正是全国法院推进执行领域“失信”与“失能”分类管理的生动缩影。

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记者从中获悉,202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指导全国法院扎实开展“失信”与“失能”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和信用修复措施,帮助努力偿债的被执行人经济再生,失信惩戒工作整体呈现“减存遏增、标本兼治”的良好态势。2024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数十年来首次下降。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有发展潜能的市场主体“造血再生”创造条件,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有效缓和社会矛盾,为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宽限期里的“司法温度”

给创新者留出生长空间

企业存在暂时融资困难,尚有继续经营的可能,可否暂不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代以采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并限制其出境的方式,以此适当约束被执行人。

只要再给一定的期限就能清偿债务,可否给予失信惩戒宽限期?对被执行人部分设备采取“活封”措施,同时敦促加快生产进度,以期早日实现产品销售。

被执行人负责辖区内近万人的物业及供暖服务,如果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辖区供暖势必产生影响。可否通过采取“预失信”措施,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

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每天都在面对诸如此类的自问和选择。

“法官,再宽限我们几个月,新的融资协议已经草签了!”2024年7月的一个清晨,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到长宁区法院执行局。这家企业正陷入前所未有的资金困局——多份生效判决像巨石般压了下来,而银行贷款审批却卡在“最后一公里”。

几天后的合议庭讨论会上,年轻法官小李表达观点:“多次承诺却不履行,应该直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曾晓琳却翻开了另一份材料:被执行企业提交的核心技术、融资计划等情况说明。

为了督促履行,同时也为了综合评估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的核心技术及实力,核实相关融资合同,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对这家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尚处于成长期的高新科技企业,在其暂时面临融资困难时,为避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融资受到影响,决定暂不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曾晓琳表示,我们选择运用执行担保、执行和解、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既保持执行威慑,也为企业发展及后续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随后,执行法官通过具体细致的工作,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25年3月底,被执行人顺利获得融资后,主动履行了600余万元的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身上的多起劳动仲裁执行案件也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长宁区法院的探索并非个例。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指导下,全国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承诺履行而未及时履行的情形,都采取必须通过综合判断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系“失信”还是“失能”的做法,而不是简单机械执法,纳入失信名单了之。

经过综合判断后,对那些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困难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予被执行人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主体合法权益的影响。

在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于某与长春某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人民法院都充分考虑被执行主体面临的实际困难,采用“活封活扣”、给予失信惩戒宽限期等措施,既让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的被执行人得以继续生产经营,又最大程度保障所涉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让执行措施的温度唤醒更多主体遵守规则的向善本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这是司法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就像园丁修剪树枝,既剪掉枯枝,也给新枝留出生长空间。

当执行遭遇“无力偿还”

司法如何传递善意与温情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件:被执行人并非故意逃避责任,而是确实因为生活陷入困境,无力履行法律义务。这类“执行不能”的案件,不仅考验着司法智慧,更考验着司法的温度。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深思的样本。

2022年7月,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两个家庭的平静。黎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蒋某珍相撞,导致蒋某珍不幸当场身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然而,黎某的摩托车并未购买任何保险。面对巨额赔偿,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绝境。黎某倾尽所有积蓄,四处奔走借钱,甚至变卖了家中值钱的物品,前后共赔付了10万元。但这对于失去亲人的蒋某珍家属来说,远远不够。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醴陵法院的执行法官们面对着棘手的难题,通过线上线下多方查控,查明黎某名下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深入调查后,法官们发现,黎某的家庭情况同样令人揪心:妻子身患癌症,还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早年外出务工的积蓄早已用于赔偿。

“一边是痛失亲人、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家属,一边是诚实却无力履行的被执行人。”醴陵法院法官彭均坦言,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

面对“两难”局面,醴陵法院没有简单地“一执了之”。执行法官们多次与受害人家属沟通,并联合当地交警队、村委会等组织,搭建起双方沟通的桥梁。

法官们还积极协调,为受害人家属申请了司法救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弥补了部分损失。最终,在多方努力下,受害人家属对黎某的困境表示理解,同意将赔偿金额大幅降低。

几个月后,黎某通过多方筹措,终于付清了剩余的6万元赔偿款。这起看似“执行不能”的案件,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

这起案件的成功化解,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人民法院积极作为,组合运用执行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释放了温暖和善意。

解除“失信”措施后赴港澳豪赌

严惩恶意失信行为毫不手软

“我身患重病,需要前往北京治疗,恳请法院解除对我的失信惩戒措施。”面对被执行人狄某某声泪俱下的请求,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依法解除了对狄某某采取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然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的信任换来的却是赤裸裸的欺骗。病情稳定后的狄某某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利用惩戒措施被临时解除的“空窗期”,多次前往香港、澳门等地进行消费,甚至参与赌博,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

狄某某的案例并非个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挖空心思、花样百出地逃避执行:有的故意隐匿行踪,与执行法官“躲猫猫”;有的“金蝉脱壳”,通过停业原公司、注册新公司来转移资产、继续经营;更有甚者,竟将年近九旬的老母亲推至台前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己则躲在幕后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这些恶意失信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面对这些狡猾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毫不手软。针对狄某某的恶劣行径,溧阳法院在接到相关线索后迅速行动,会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其控制,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举措,有力打击了拒执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3年10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有1710万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压力自觉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问题依然突出,人民法院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对恶意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强化失信惩戒、深化执行联动、加强信用监督等多种手段,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遁形、寸步难行,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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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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