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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惩戒实践的效果分析
2024-12-20 08:14  浏览:903  搜索引擎搜索“混灰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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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都具有一种天生的自我保护机制,当面对外来的对自己已有生活轨迹与习惯的威胁——甚至是仅仅改变的试图——都会本能地规避,教育中惩戒手段的使用正是利用了人的这种先天心理。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正如我们前文所举陶行知先生四颗糖的案例,对惩戒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可以基于更宽泛的意义上,予以理解和运用。由于笔者的教学实践经验所限,我们在此将实践的对象限定在高中学生上。高中生的特点是已经具备相当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并且这种能力已经接近成年人,但由于自控能力的欠缺和我们当前应试教育本身的问题,使得学生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然,如果从环境角度分析,这些违规现象的产生似乎更多地与环境的要求有关,也就是说,所谓的违规只是相对而言,因为就笔者的从教经历而言,许多学校的规定只是出于应试教育的压力,才做出的本身不甚合理的规定,如此则违规非所谓违规了。当然这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我们的重点是惩戒是否有效果。刚才我们分析了高中生的特点是已经具备了判断能力,亦即他们已经能够判断对错,在所处的环境里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用我们传统的良知观来说,即使犯错了,他们心里依然保持着对所做举动之是非的判断意识,也就是心里存着一点灵明知觉的“良知”,而我们的惩戒恰恰就是利用了这点良知,这也是惩戒实施的心理基础。我们知道,法律对罪犯最严酷的惩罚莫过于死刑了,而对于怙恶不悛的罪犯,对他本人来说,惩戒已经失去了意义,也就是失去了效果,因为法律已经剥夺了他的生命,所谓警诫不再犯自然也就失去了意义,死刑所有的意义皆在于社会效应,而非死刑犯自身的效应。就高中学生所具的是非判断能力来说,惩戒的效果是显著的。学校里惯常见到的违规现象不外乎打架,抽烟,寄宿制学校的夜不归宿,课堂上玩手机等,我们以学生玩手机为例,笔者所在学校规定学生禁止带手机,但时有学生将手机带进学校,甚而在课堂上玩,对此行为的最有效制止手段便是没收,待学期结束再交还,这其实也是一种惩戒,惩戒的目的不仅让该生不再带手机玩手机,更在于对其他学生产生震慑效应,从实施的情况看来,此种惩戒具备诫勉的效果。再以夜不归宿为例,笔者所带班级曾有学生夜不归宿上网,且通常是某个网瘾很大的学生串联其他学生去网吧,鉴于夜不归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针对这种现象,笔者采取的处理方式是通知家长将带头组织的学生带回家配合教育,因为家长配合教育一般最为学生所惧惮,其震慑作用比较明显,但倘若仅仅是让家长带回,则惩戒的副作用较大,所以还应对家长解释需其配合的必要性,并在学生返校后予以道理的疏解,否则易引起学生的敌对心理,反倒使得惩戒教育的效果南辕北辙了。所以,就实践效果分析,虽则惩戒效果显著,并且随着惩戒程度的加强,其效果愈加显著,但如果不辅以其它教育手段,就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实施惩戒者要慎用。就惩戒本身而言,有其采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就与其他教育手段的比较而言,惩戒毕竟是一种消极的手段,更多地只具有某种事后追责的意义,因此在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心理。

发布人:88e7****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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