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吏平时休假称“告归”,春秋战国时已实行。至汉代始形成制度。
汉代官吏每五天休息一天,因官吏多利用休假洗汤沐浴,故亦称“休沐”。
至唐代,休息日改为“旬假”,一月分为上、中、下三旬休假,即每十天休息一天。
除平时休假外,还有节假日的休假,各朝规定不一。
汉代规定每年的夏至、冬至休假两天。
唐朝的节假日除有寒食节、清明节外,还有五月的“田假”,九月的“授衣假”。皇帝的生日,唐代称“降圣节”、“千秋节”,后称“天长节”,也照例放假三天。
明代曾有令“赐元宵节假十日”。
此外,各朝重视端午、中秋、春节等重要节日,都规定有不等时日的假期。
官吏有私事或患病请假总称为“告”。唐规定事假不得超过三天,且不能在朝会之日。病假一般以三月为限,超过三月,如未得批准延期,免去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