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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中小企业减资纠纷维权—从知鑫科技公司减资纠纷维权案例说起
2022-09-28 21:13  浏览:1479  搜索引擎搜索“混灰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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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中小企业减资纠纷维权

—从知鑫科技公司减资纠纷维权案例说起

——2021-2022年度中小企业典型维权案例之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常金筠

一、公司减资维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上海东方华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慧公司)系北京知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鑫科技公司)的债权人,知鑫科技公司有506万元债务未清偿。2021年4月,知鑫科技公司经过减资,将注册资本由1800万元减为196万元。该公司股东张某、李某在明知公司负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作出减资前无任何债务问题的虚假书面承诺,仍然通过股东会决议减资,办理工商变更,未进行通知债权人和提供担保的法定程序。减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李某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东方华慧公司诉张某、李某负有补充赔偿责任,在抽逃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维权过程

代理律师对知鑫科技公司的股东身份和公司资本信息、申请调查令、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企业档案和变更文件等必要证据进行了取证。

就知鑫科技公司股东侵害东方华慧公司权益一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东方华慧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就506万元债务向东方华慧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在16万元范围内向东方华慧科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李某共同负担。

二、公司减资及法律评析

(一)公司减资的目的及程序

公司减资的目的包括提升股东资金使用效率,弥补亏损,股东股权变现,或目标公司为满足并购方需求。

公司减资的程序包括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减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对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收集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起草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根据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全体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二)公司减资应当通知债权人或提供担保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股东(发起人)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向公司缴付出资,一次性或分期缴纳。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同时负有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是公司,但公司是否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要股东配合,因此,公司减资时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人应当包括公司和股东。在公司通知债权人程序中,股东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股东违反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及相应保障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股东出资责任不随股权转让而转移

股东按公司章程出资是法定义务,即使股东在出资期限内转让了股权,出资责任也不会随股权转让而转移。原因如下:一是公司法允许转让的是股权,即股东享有的权利,出资属于义务而非权利。二是出资义务不适宜转移。相同的认缴额,债权纠纷会延时出现。三是出资义务无转移的操作可能。出资义务属于债务的一种,而债务的转移是需要债权人同意的。股东出资义务对应的债权人可以认为是公司,而公司无权处理出资义务。再者,公司的行为是由股东决定的,如果公司同意出资义务转移,相当于让股东自己同意出资义务转移,这明显有违债务转移的立法初衷。出资义务的真正受益者是公司债权人,而公司债权人是动态不能确定的,要征求公司债权人的同意,明显不具实操可能。四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的效力具有相对性。这种协议是有效的,但作为合同效力只能作用于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以此为由对抗第三人。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减资后,如果责任财产依然充足,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则不涉及债权人要求股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但如果公司实际拥有和可支配的现实财产变少,公司资产与注册资本严重不符,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则会引发债权人向股东追偿的问题,即涉及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

认定股东抽逃出资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如前所述,损害公司财产(权)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前提。如果减资并未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则不存在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规定了减资的法律程序,在程序设计上给债权人提供了债务履行之担保。二是违反法定程序。三是股东具有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

在公司减资案件中,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应由公司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即债权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公司股东,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公司减资违反法定程序,股东有抽逃出资的不法行为及主观故意。

三、中小企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建议

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障减资程序合法;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律师对侵权或拟减资公司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提出法律意见,供企业参考。


来源: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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