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蓝精灵”系国家禁止进境的精神类药品,仍多次从国外代购,以“零食、保健品”名义申报入关,再销售给他人牟利。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走私、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杜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长期从事代购行业,2016年至2020年期间,杜某某明知药品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是国家禁止进境的管控精神类药品,仍多次通过微信向日本代购购买,并通过日本直邮或者境内分拆销售给广东、海南、贵州等地的多个下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据统计,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杜某某共走私氟硝西泮2500粒。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通过邮寄的方式走私进境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蓝精灵”的主要成分为氟硝西泮,是一种医用精神镇定药物,其作为快速安眠药在日本等国相对容易买到,有人便通过代购的形式,将其带到国内加价倒卖。但长期滥用该药品,会导致精神错乱,严重的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等。在我国,氟硝西泮已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属于毒品范畴,严禁私自买卖,未经批准从境外购买“蓝精灵”并邮递至国内出售的行为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犯罪。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管制类精神药品的危害,提高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不要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和擅自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揭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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