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实践探索,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复议工作,推进法治海淀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相关要求,区政府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区行政复议职责由区政府集中统一行使。
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区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公安海淀分局及其派出所和出入境大(中)队、海淀交通支(大)队、区政府和区政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政府统一管辖,并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自2022年7月1日起,区政府部门、公安海淀分局和海淀交通支队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原由市政府部门受理的以本区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区政府部门、公安海淀分局和海淀交通支队受理的以其下属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政府统一管辖,并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2年7月1日后,区政府部门、公安海淀分局和海淀交通支队对新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可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转送区司法局办理。申请人坚持向区政府部门、公安海淀分局和海淀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办理。区司法局收到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视为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的起始日。2022年6月30日前,区政府部门、公安海淀分局和海淀交通支队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其继续依法办理。
四、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并根据本通告,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各单位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知悉情况,找准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接待地址: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宝蓝金园国际中心1008号;邮政编码:100195;咨询电话:81135119、81135120。
特此通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