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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只都很珍贵!检察保护一路同行 野生蝎子回归自然
2023-07-24 18:23  浏览:3845  搜索引擎搜索“混灰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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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吗?我们村有人在山上抓蝎子,听说蝎子是保护动物,你们管不管呀?"

一通举报电话让赵某某等人栽了“跟头”,而他们更没有想到,抓野生蝎子居然也会涉嫌违法。


听说蝎子泡酒可以治风湿,赵某某、吾某某等四人就动起了歪脑筋,他们自今年4月开始在尼勒克县某村荒山上非法捕猎野生蝎子,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后共非法捕猎1000余只。据公安机关核实,该野生蝎子系条纹正钳蝎,2022年9月被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条纹正钳蝎是一种小型沙漠蝎,每只蝎子一年可捕杀有害昆虫一万多只,而赵某等人的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在向有关专家了解条纹正钳蝎对环境的生态价值和作用后,该院进行立案调查,并于6月21日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坚决打击各种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制品,乱捕滥猎等违法犯罪行为。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与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共同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

检察官普法:野生动物不是无主物,属于国家所有,有国家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发布人:8e06****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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