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王淑梅
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越发凸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体系不断健全。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对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方面进行战略部署和系统安排,为全面加强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涉外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等重要职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强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支撑和服务。
一、
坚决扛起涉外审判工作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更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最大区别。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关键在于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人民法院必须将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涉外审判工作始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涉外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深刻认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之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人民法院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准确把握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现实需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涉外审判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聚焦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切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不断完善涉外审判体制机制,提升涉外司法审判效能,加强涉外审判专业化人才培养,加快推进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积极推动实现涉外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推动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严重涉外刑事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积极参与海外利益保护机制建设,依法审理我国涉外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往来、产业投资、货物运输等方面涉外民商事案件,准确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应对海外利益风险挑战,依法保护我海外投资利益;要依法行使涉外案件司法管辖权,完善涉外案件管辖规则,依法稳妥处置因同一争议涉及多国平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权国际冲突;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入开展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坚定法治自信,向世界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有力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决定》指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要始终做改革开放的坚决拥护者和坚定践行者,全面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走深走实;要落实落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对外开放相关司法政策措施,创新完善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具体司法举措,助力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
二、
聚焦主责主业,促推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涉外法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决定》提出,要求“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这是党中央深刻把握涉外法治工作规律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囊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和重点。人民法院既要立足本职、聚焦主业,又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促进构建涉外法治大协同格局,增强我国法治核心竞争力。
(一)积极参与涉外立法,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人民法院作为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要积极参与涉外立法工作,并结合涉外司法审判实践需要,不断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牵头起草了以涉外编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正式施行,有效解决了涉外管辖、送达、调查取证、判决承认和执行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供给不足的难题;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等重大涉外立法的制定,并指导全国法院认真贯彻实施;深度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改,加快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草案)》,增强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编的修改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规则,加大涉外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发布力度,发挥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的作用,明确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裁判规则,统一涉外案件裁判尺度。
(二)不断加强协调联动,推动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律实施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注重一体推进,紧密结合涉外审判工作实际,加强与相关单位、组织的沟通协调。在相关单位支持和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并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在广东深圳、陕西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审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首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吸纳来自26个国家和地区的63名专家委员;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吸纳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调解机构加入,推动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为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和服务。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会商交流、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在海外利益保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展合作。高度重视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职能,支持和监督仲裁规范有序发展;与司法部共同举办全国仲裁司法审查法官和仲裁员同堂培训,促进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加大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支持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发展。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涉外审判实践需要,持续深化、不断拓展与各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的强大合力。
(三)深入开展协同创新,共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人才。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复兴靠人才,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更是离不开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采取多项举措统筹抓好涉外审判专业人才的“选育管用”。建设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英人才库,从全国法院选拔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优秀法官入库,举办专题培训,着力培养储备涉外法治高端人才;加强涉外审判能力建设,举办全国涉外商事审判、涉外新法新规等专业培训,开设“涉外审判讲坛”,深度解读涉外法治领域新法新规和前沿重点问题;常态化开展法院与科研院校的双向人才交流,建立挂职学者、法律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聘请高校优秀教师担任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与国内知名高校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形成内外联动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推荐优秀涉外法治人才走上国际舞台,最高人民法院3名法官分别当选联合国上诉法庭法官、联合国争议法庭法官和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法官,1名退休法官获聘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卡塔尔国际法院及争端解决中心国际法官。人民法院将继续做好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广泛开展涉外法治人才交流,不断加强涉外司法能力建设,为优秀涉外审判人员走上国际舞台搭建平台、创造机会,加快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
三、
深化司法国际合作,着力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深刻演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人民法院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以公平正义、开放包容的理念深化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
(一)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派员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外国判决项目、管辖权项目,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等多项国际公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提供了中国法治智慧和中国法治方案。2023年9月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参与和推动下,由中国倡议的《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在北京开放签署。这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人民法院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条约谈判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跨境金融监管、人工智能、国际投资贸易、国际航运等国际规则的形成中发出中国声音,继续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白皮书等方式丰富国际法内涵与实践。
(二)深化司法合作交流,为提高司法效能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140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构及20多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友好交往关系,并通过与其他国家最高法院签署司法合作备忘录、发表共同声明等方式,有效推进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域外法查明、法官培训等方面的务实合作。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金砖国家首席大法官论坛、中国—上合组织国家地方法院大法官论坛(2023)、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中国—中亚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等,努力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扩大国际司法交流范围,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集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健全国际司法协助机制、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法官培养合作机制等,增进法治互信互鉴,开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推动签署更多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推动国际司法协助良性互动;加强对中国司法制度、司法文化、司法实践的对外宣传,积极传播好中国法治声音。
(三)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强化应对涉外法治风险和挑战的理论根基。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决定》为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人民法院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国际法研究的学术合作,充分发挥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优势,开展一体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机制、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热点问题研究,关注平行诉讼、跨境破产、跨境数据流动、主权豁免、国家责任、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国际法热点问题研究,夯实涉外法治的理论基础;要深化对有关国家法律制度的跟踪研究,及时掌握国际司法动态和前沿成果;要深入研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规则,强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有效衔接,为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的改革征程,为中国式现代化绘就了壮丽蓝图。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决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以实际行动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支撑和服务!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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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2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6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