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以更有力司法保障护航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来自人民法院涉外司法审判工作的报告
2024-01-29 11:46  浏览:1786  搜索引擎搜索“混灰机械网”
温馨提示:信息一旦丢失不一定找得到,请务必收藏信息以备急用!本站所有信息均是注册会员发布如遇到侵权请联系文章中的联系方式或客服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混灰机械网看到的信息,谢谢。
展会发布 展会网站大全 报名观展合作 软文发布

点击上方“中国审判”可以订阅哦!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习近平总书记的话铿锵有力。

对外开放迈入新时代,高水平的涉外司法保障不可或缺。

“作为当事人,我深深感受到中国法院的公正和高效,也体会到中国的古话‘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真正含义。”在一起经济纠纷中,经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来自法国的主厨陶傅容(Jerome Tauvron)与对方达成了和解,让他坚定了在中国创业的信心。

这是人民法院涉外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缩影。人民法院涉外司法审判工作,是展示中国法治形象、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强音的重要平台,肩负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职能,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非常关注涉外法治工作。他表示,我国涉外审判机构逐步发展,专业化审判队伍逐渐扩大,涉外审判水平逐步提升,在涉外司法审判的规则程序构建上也不断迈上新台阶,成绩可圈可点。今后,人民法院还可以在推进涉外审判体制和机制改革、完善我国涉外管辖制度体系等方面继续发力。

快马加鞭未下鞍。人民司法的脚步始终与党和国家决策部署同频共振。

日常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终将涉外审判工作置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中谋划和推进,依法严惩涉外犯罪,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精准服务国家战略大局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各项重大战略部署,相继发布多个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对涉外审判的重点领域、重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有力保障了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如何适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废止,各地法院及学界均呼吁尽快明确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则。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建议,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对外发布。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图为发布会现场 摄影 胥立鑫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指出,《解释》体现了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对于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扩大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解释》明确了当事人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明确了国际惯例的明示选择适用和补缺适用问题。《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鲜明司法立场。

外国法律查明是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一大难题。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外国法律“查明难”、查明率低、查明时间长的问题非常突出。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法院查明外国法律实践存在标准不统一、说理不充分、认定不正确的情况。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外国法律查明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在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对外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解释(二)》的发布实施为契机,继续深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机制改革,并将通过发布外国法律查明典型案例、建立域外法律和案例资源库等举措,有效破解困扰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外国法律“查明难”问题。

机制创新实现新突破

“砰!”2023年1月6日,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据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是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庭。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修改。

时针拨回到10年前。

2013年秋天,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一幅跨越万里海域、牵起亚欧非经济圈的宏伟蓝图徐徐展开。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9年12月,根据“一带一路”建设从“大写意”进入“工笔画”阶段的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上述两份意见中,加强司法合作、选择准据法、域外法查明、推定互惠等内容,条条均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干货”“硬货”。

随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的深化,跨境商事纠纷不断增加。公正、高效、快捷、低成本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成为“一带一路”倡议参与者的一致共识。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于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西安市揭牌,开始正式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国际商事法庭顺利运行提供制度性规范。

据了解,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审结了一批业界关注度极高、有规则指引价值的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意大利、新加坡、日本等十余个国家,涵盖产品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等多个案件类型。其中,一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两起案件入选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国际商事法庭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为持续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好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选聘来自24个国家的61名专家委员,着力打造国际一流法律智库。“各位专家委员积极参与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对其发展方向和路径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了‘智囊团’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张月姣说。

乘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东风,中国司法继续高扬风帆、破浪前行。在地方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江苏苏州、北京、四川成都、福建厦门、吉林长春、福建泉州、江苏无锡、广西南宁、浙江杭州及宁波、江苏南京、山东青岛12个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构建各具特色、优势突出的国际商事审判格局,一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高地正在蓬勃兴起。

司法国际公信力显著提升

一起外籍轮船扣押案的妥善化解,让外国当事人特意将船舶更名为“尊重”(RESPECT),向中国法治致敬。

“越来越多国家的当事人在案涉争议与我国没有联结点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充分体现了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王淑梅专委介绍,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

据介绍,中国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审结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显著提升,目前已有36件司法案例被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数据库收录。

知识产权在企业市场竞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关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对于科技公司来说,专利保护是尤其绕不开的课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快速攀升,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结案,促成中外双方就全球20余起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中外双方当事人均寄来感谢信称赞法院实质化解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本刊记者在网络平台输入“吸尘器推荐”关键词搜索发现,英国老牌“戴森”和国产新兴“追觅”是经常被网友拿来对比的品牌。

同为全球知名家用电器设备制造商,自2019年起,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公司”)和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觅公司”)围绕吸尘器专利问题争议达4年之久,产生了20余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向行政机关提起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双方最终于2023年5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战略和解。

2023年9月11日,追觅公司微博官方账号“追觅科技”特地发布感谢信并@最高人民法院,就双方公司关于吸尘器产品专利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一事,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承办法官柯胥宁致谢。与此同时,戴森公司的感谢信,也送到了柯胥宁的手上。

“确定调解的时候,我们就做好了思想准备,这将是一个‘hard(困难)模式’。”“从个案裁判到‘一揽子和解’,这个选择着实不轻松,但如果能通往‘happy ending(幸福结局)’,过程‘hard’也值得。”柯胥宁表示。

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思路,源于现代化的审判理念。这是做实审判理念现代化,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一次生动实践。

和解不仅能达到诉讼目的,还能减少未来诉讼风险。

2018年11月和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将10家国际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调解机构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司法需求。

2021年7月,“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上线启动,实现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开庭等纠纷解决流程的线上办理,为诉仲对接、诉调对接赋能,为中外当事人解决纠纷赋力。

为世界环境保护贡献智慧

绿色已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鲜明底色。近年来,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受到世界瞩目。

2021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召开前夕,一群野生亚洲象离开了在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栖息地,开始往北向云南红河、玉溪方向迁徙。

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召开时,这群亚洲象距离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举办地仅有100多公里。有网友笑称,大象本是打算来昆明“出席”大会的,最终由于路上美食太多,耽搁了时间,迟到了。

这是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期间一个有趣的故事,与会代表亦为之振奋。在这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主办的国际性会议上,中国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引发代表热议,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引起全世界强烈瞩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推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专门设立中国环境司法板块。截至目前,已收录4批45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8部司法报告。云南“绿孔雀案”等一批知名度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获得国际社会积极评价。

加快相关人才培养步伐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涉外法治人才数量不足,且专业领域分布不均,与国际水平存在一定差距,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成为当前开展涉外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仁山表示,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进程中,我国亟须培养和储备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维护国家利益、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为适应涉外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不断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和交流机制,加大贸易、投资、海洋等领域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力度。各级法院积极选拔优秀涉外审判人员,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挂职锻炼、港航调研实习、业务交流等举措,不断提升涉外司法能力水平。

本刊记者了解到,越来越多的优秀涉外审判人才正在走上国际舞台:一名法官获聘担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法官,填补了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内部行政司法系统任职的“空白”;多名法官担任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观察员、中国贸促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成员、亚洲商法协会理事等职,充分展现了中国涉外司法的水平和形象。

征途再起,未来可期。一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蓝图已经绘就,中国法院正是其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

本期封面及目录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35期

(关注“中国审判”微信号,获取更多精彩资讯)

编辑/徐畅



发布人:81e5****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展会推荐
让朕来说2句
评论
收藏
点赞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