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是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整体提升城市(县)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相关要求,加强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活动的指导监督、规范申报与认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近日共同印发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创建主体、创建区域范围、申报条件、创建程序、评选认定材料、评选认定组织管理、评选认定程序、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附则等十部分内容,并附《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
《办法》规定,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地方应符合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加强无障碍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开展使用群体满意度调查、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等条件。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办法》明确了评选认定材料预审、第三方评价、社会满意度调查、现场考评、综合评议、公示及命名等评选认定程序。
《办法》强化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有效期为5年。已获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的地方(不含直辖市)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着眼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全体社会成员打造建设安全便捷、健康舒适、多元包容的无障碍环境,提出了道路通达率、公共交通设施通达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社区无障碍设施设置率、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率、政府网站、政务APP无障碍建设达标率、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覆盖率等19项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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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残联官网
编辑:艾伯宁
审核:张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