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犯罪分子用银行卡来洗钱、转移财产、逃避司法机关打击,仍为了蝇头小利出售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最终走向犯罪深渊。近日,经甘肃省景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对三人违法所得及扣押的财物予以追缴、没收。
2021年底,一个微信名为“扬帆起航”的人加了吴某好友。今年初,吴某在对方指导下,下载并注册了某App,想通过玩赌博赚快钱,并进行了多次充值。然而吴某充值的钱实际上都被转到诈骗团伙的银行卡里,并迅速分流到其他银行账号。直到今年初提现失败,吴某才意识到被骗,遂报警。此时,吴某已累计投入50余万元。
段某、孟某、杨某便是其中三名提供涉案银行卡的人。2021年底,孟某向好友段某借钱,段某的弟弟告知他们用银行卡走网络赌博的账可以赚钱。二人财迷心窍,在明知犯法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不仅如此,他们还拉拢了朋友杨某。在此期间,三人提供了数张银行卡帮助犯罪。
经查证,截至案发,孟某、段某、杨某三人银行卡总涉案32起,涉案流水总金额1780万元。今年1月19日,段某、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8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认为段某、孟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不当利益,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段某、孟某明知自己银行卡内流入资金为利用网络犯罪所得,将该笔数额较大资金通过微信充值方式占为己有,涉嫌盗窃罪。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景泰县检察院遂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南茂林 苏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