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碳”目标和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双重背景之下,长三角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11月30日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三角区域要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这一论述,为长三角承担“率先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的新使命指明了重要方向。
跨域协同,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长三角是“两山”理念的诞生地,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随着区域政治、经济、生态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长三角各省市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重要位置,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领域积极探索合作新方式、拓展合作新领域、开辟合作新路径,积累了诸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成果。
针对水气环境治理等社会公众关心的重点领域,长三角三省一市坚持问题导向,依照生态环境一体化和要素协同的思路,建立并完善常态化合作机制。以2013年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为起点,三省一市以“打赢蓝天保卫战”为重心,建立了“协商统筹、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协作会议制度,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同时,长三角也在积极推进跨界水体联保共治,并积累起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联合开展“十年禁渔”等协作成果。2018年11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把握这一战略契机,三省一市加大联防联控力度,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再上新台阶,并于2021年建立长三角全方位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新机制——原大气、水协作小组调整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增加公安部等4个部委,实现跨领域、跨部门、跨省界共保联治。
打破行政边界壁垒,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跨域协同机制,是长三角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基础与关键。以跨界水体联保共治为例,嘉兴市率先在长三角地区探索跨界联合河长制工作,其下辖嘉善县自2018年起逐步与江苏省吴江区等地签订交界区域保洁协议,明确协同保洁分工及联合巡查工作开展方式,以联合巡河、联合管护、联合监测、联合执法、联合治理“五大机制”为抓手,积极推动协同治水,有效解决了以往交界河湖治理执法难、管理责任不清等难点问题。
为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上实现更多突破、取得更大成效,长三角生态环境治理跨域协同应紧抓两个重点:一是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数据的一体化共享。以正在建设中的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抓手,逐步建立覆盖整个长三角地区的生态环境数据共享平台,使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实时检测辖区内环境监测数据、污染源信息等,也能及时自动预警,将数据反馈给相邻城市,实现共同调度、联动处置。
二是充分协同企业、高校、社会组织等各类行动主体来应对复杂的环境治理问题。通过专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引导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和绿色技术,合力推动长三角绿色创新融合发展;整合政府研究机构、高校和大型企业的研发优势,建立产学研跨域合作平台,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提供技术保障;发挥公众、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治理主体的支撑作用,建立多元决策咨询和监督评估机制,有效引领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持续深化拓展。
政策衔接,深化区域共保联治体系
从跨域项目协同,到面向生态绿色一体化的制度创新,长三角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深度与广度不断延伸。2019年11月,经国务院批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公布,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在内的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其中5个镇作为先行启动区),成为探索跨域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田”。
在《方案》的引领下,《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方案》《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等政策文件先后落地,对跨界水体联保等协同项目中的权责关系、补偿标准、衔接程序等进行统一规范,探索建立了程序化、常态化的污染防治机制及评估考核制度,实现了以生态环境标准、监测、执法“三统一”为核心的制度创新。这意味着,以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试验田”,长三角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突破了原有立法体制机制的省际壁垒,助力于形成跨域一体的生态环境共保联治体系。
以政策文件上的衔接协同为基础,长三角也在探索节能减排降碳方面的区域政策协同,如联合印发《示范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指导意见》《示范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推动示范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双碳”举措落实。
以法治引领共治,是长三角生态环境共保联治体制机制创新的核心所在。长三角三省一市省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自然资源禀赋各异,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各有属地标准、执法尺度和裁量空间。但在生态环境跨域协同的过程中,差异化的地方政策无疑会导向“自扫门前雪”的“伪协同”。因而,推进协同立法,强化各地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有效衔接,方能快速破题。以2020年8月三省一市相继发布的同名文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为例,三省一市采取了完全相同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标准,使跨界执法不再停留于形式,而是实现了执法力度、检查程序、自由裁量上的高度一致,极大提升了三省一市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在面向一体化和高质量的长三角生态环境治理中,一是要继续拓展制度创新领域。目前三省一市在立法协同和政策衔接方面的创新探索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标准、环境监测体系、环境监管执法等方面,且主要以示范区为空间载体。在一些生态系统保护关键领域、重点跨界区域等方面,还需加大机制创新力度,破除条块分割特征,统筹构建长三角生态环境共保联治体系。
二是真正从“一盘棋”角度出发,强化生态环境治理与区域能源结构、产业布局等重大发展战略的对接。各行政部门不仅要打破跨省行政壁垒,深化已有协作治理机制;也要加强上下层级之间的对接,特别是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规划与自然资源、能源、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节能减排降碳的区域协同效应。
价值挖潜,夯实绿色经济发展基础
为拓宽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路径,长三角生态环境共保联治中,将打通生态价值的“双向”转化通道作为重点任务,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并探索建立区域之间生态产品跨界交易与生态补偿机制,为长三角绿色经济发展夯实基础。
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理念的指导下,长三角各省市积极开展生态产品市场化实践探索,力争实现生态资源价值正规、优质、高效转化。如浙江省安吉县设立县乡两级“两山银行”,建立生态资源“确权(调查)—分权(发证)—用权(担保)—放权(信贷)—活权(交易)”的权属管理机制,推动了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在此基础上构建以“两山农品汇”等核心品牌为主的地域公用品牌体系,促进了生态产品价值增值。
在本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基础上,三省一市也在积极探索创新生态产品跨界补偿机制,打通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的行政壁垒。2012年起,浙皖两省开始推动新安江水环境补偿,先后三轮改革试点走出了一条“上游主动强化保护、下游支持上游发展”的共赢之路。近年来,跨界补偿的牵头单位不再局限于省与省,县与县、镇与镇、村与村之间,均在探索更灵活的补偿模式。如江苏省溧阳市与安徽省广德县、郎溪县共同组建苏皖合作公司开展生态环境联合共治,核算三地跨界河流上游的青虾养殖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由溧阳支付相应补偿金,引导上游青虾养殖户有序退养,并实施河流生态修复工程。
长三角生态价值实现与转化的锚点,是推动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共融”,破解生态产品“交易难”的问题。长三角历来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本地居民对绿色有机农产品、生态旅游项目等的消费需求旺盛,高度发达的电子商务更是进一步推动了生态产品的销售。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为基础,长三角三省一市积极推进当地生态产品的调查监测、价值评估,进而实现生态资源资产统筹规划、精准经营,在“生态农文旅”发展模式的基础上打造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有助于“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有机统一。
为进一步拓宽长三角地区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路径,应着力部署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引领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探索“环境信用+金融”模式创新。长三角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与本地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一方面联合推出绿色消费、生态农业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为绿色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合作开展碳核算、碳普惠等相关工作,将相关信息归并到“信用长三角”等平台,从而完善长三角环境信用机制。
二是进一步推进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产品跨界补偿机制。一方面必须加快推进生态补偿立法,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清晰界定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的关系,实现市场补偿与政府补偿的深度融合;另一方面,引入政策补偿、实物补偿、技术补偿、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多元补偿机制,为上游地区“造血”。
(张蔚文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院长;麻玉琦、李子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