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专项工程实际输电量按落地端结算电量进行统计确认,结算电量应与落地端物理电量保持一致。实际线损率低于核价线损率产生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按1:1分享;实际利用小时超出核价利用小时产生的收益,30%由电网企业分享,70%由发改委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跨省跨区外送。
建立定期校核机制。每5年期满后,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开展新一轮成本监审,并对专项工程的实际功能效果、输电价格执行情况、主要运营参数、分享机制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估。专项工程功能发生根本性变化、实际利用小时超出设计利用小时40%以上、实际成本或收入与核价时存在严重偏差的,对输电价格进行调整。
通知显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附件: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