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部分乡镇道路沿线多处居民点附近,设置了简易加油站,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因加油站靠近人群聚集区,且油罐设置管理随意,消防设施配备简陋,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突出。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在开展“回头看”工作时发现,有关部门未全面依法履职,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起“湖北省天门市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加油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3月,天门市检察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拖市镇闵某、贾某、彭某、张某,卢市镇黄某、罗某,净潭乡蒋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加油站点,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非法加油站位于居民密集区,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未经安全规范评估与验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21年4月14日,天门市检察院依法立案调查,并向该市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安全隐患。4月23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对卢市镇、拖市镇、净潭乡政府下发督办函,要求各乡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此后,卢市镇、净潭乡政府与天门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蒋某、黄某、罗某加油站加油设备予以拆除。6月22日,拖市镇政府向闵某、贾某、彭某、张某4家加油站分别下达拆除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自行拆除设施设备,逾期则强制拆除。
6月23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回复天门市检察院,称将迅速督办加油站点所属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预计2021年7月份完成非法加油站点拆除。2021年7月1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向拖市镇闵某、贾某、彭某、张某4家加油站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上述加油站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营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闵某、彭某2家加油站和张某加油站分别于7月2日、3日自行关停,拆除加油机。2021年7月5日,拖市镇政府强制关停贾某加油站并拆除加油机。
2021年8月,天门市检察院开展“回头看”专项工作,发现天门市应急管理局未全面依法履职,涉案七家加油站点危化品由经营户自行处置,相关设施设备(储油罐等)未予查封扣押,安全隐患尚未彻底消除,相关罚款亦未收缴到位。
2021年8月30日,天门市检察院向天门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天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履行监管职责。案件起诉后,应急管理局表示非法加油站的监管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希望各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质证、辩论。
2021年12月13日,天门市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在60天内对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决生效后,天门市应急管理局积极履行职责,于2022年1月没收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3吨,查扣涉案加油设施设备7套,彻底关停涉案非法加油站,杜绝反弹回潮。
天门市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切口,通过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于2022年3月向天门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同时,天门市检察院向天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治理,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2022年3月至7月,天门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加油站专项整治活动,共组织执法检查8次,出动执法人员132人次,彻底关停全市25家非法加油站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来源:正义网 文字整理:徐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