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等11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孟某甲、苏某某涉嫌洗钱罪,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7月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在明知高某某贩卖的电子烟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为高某某代理销售电子烟,其中苏某某负责联系高某某发货,孟某甲负责销售。两名被告人先后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向曹某某、邢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或烟弹52支(案发时部分买家尚未收到),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341元。
在实施上述贩卖电子烟的过程中,两名被告人预谋并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移动支付账户收取买家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3725元,转账至孟某乙基金产品账户赚取收益,后从该基金账户中分多次分散转出,用于支付二人经营淘宝店铺的刷单费用,剩余部分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支出,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2022年1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高某某、孟某甲、苏某某等36人移送审查起诉。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孟某甲、苏某某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移动支付账号收取、转移毒资,涉嫌洗钱犯罪。
东丽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孟某甲、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两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郑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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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快感”“上头”等“毒”圈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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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新潮”的电子烟更受年轻人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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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不是时尚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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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盲目好奇、追求时髦新潮
不吸食、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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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抵制毒品
【供稿:天津禁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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