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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适应新情况 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法治建设
2022-03-17 22:27  浏览:578  搜索引擎搜索“混灰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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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发布。这是继2017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2019年进行修正之后,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又一次重要法规建设。此举对于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包含一个很重要的元素,就是“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大幅扩容、线上线下市场加速融合,市场力量的竞争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此同时,新类型法律纠纷大量涌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的权利边界、责任认定等不断对司法提出新的要求。

《解释》对商业道德这个概念更加进行了明晰。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这是一个一般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解释》既厘清了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明确了一般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适用地位。

同时,《解释》也进行了适度的“延伸”: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拿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这一条来说,现在一些平台搞的算法“算计”、强迫消费者“二选一”等,就可以认定为是违反了商业道德。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也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这些组织因为身在“一线”,对新型违反商业道德行为更为敏感。这无疑会增强对违反商业道德者的震慑力。

数据表明,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8654件,仿冒混淆行为案件数量占有很大比例,其中互联网领域是重灾区。为此,总计29条的《解释》中,用11个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仿冒混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当前,包括网络虚假刷量、浏览器层出不穷的弹窗广告、智能产品语音推介等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已经为人们所厌恶。《解释》规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有关“目标跳转”的规定,虽然是不正当竞争领域一个“细节”,但《解释》的出台则反映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建设中两个重要取向:立足于新问题,立足于司法裁判标准的进一步明确。

总之,《解释》的出台是以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回应社会关切为着力点,要起到妥善处理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关系的作用。是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法规建设是扎牢“篱笆”,设置“高压线”,也要求市场主体尤其是新兴主体要愈发敬畏这条“高压线”。

发布人:89ca****    IP:120.230.61.***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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