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高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包含四大方面、12项具体措施。
《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依法从快惩处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大局安定有序。
《意见》指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做好疫情防控是当前头等大事。全市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上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着力强化疫情防控司法供给,努力做到“疫情防控不松懈、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全力守护城市安全、社会安定、市民安康,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一、全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依法从快惩处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大局安定有序。
2.加大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产品的司法保护。依法加大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疫用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3.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核酸检测、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查处哄抬物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妥善化解涉诉行政争议,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合力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4.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充分运用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和委托、委派调解等方式,密切与卫健、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和诉源治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合力。
5.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大对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力度,依法稳妥处理涉疫情劳动报酬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积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达成一致,平衡各方利益,柔性化解矛盾。支持企业采取共享用工模式,依法维护共享员工的劳动权益,促进解决疫情期间物资配送等行业劳动力供需矛盾。
6.依法开展善意文明执行。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暂缓进行。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暂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延期履行等,依法为当事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对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
7.依法为危困企业纾困解难。对受疫情影响的危困企业不能履约或履约对企业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买卖、租赁、旅游、住宿、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准确把握《民法典》精神,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对当事人以受到疫情影响作为诉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合同纠纷,准确查明疫情时空阶段和范围、抗疫防控措施与合同违约或者履行不能的因果关系。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层分类妥善审慎处理,存在恶意违约情形的,根据严格合同责任,不轻易确认合同解除;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疫情对个案的实际影响,妥善处置纠纷。
8.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积极促成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
9.促成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对因疫情所致出现暂时资金和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进行拯救,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重生。视情快速处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破产财产,或暂停处置因疫情导致变现价值较低的有关财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四、着力做好各类诉讼服务
10.便利当事人在线参与诉讼。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在线方式,及时办理相关诉讼事务,推动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确保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在线诉讼活动高效规范运行。
11.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案件确需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准许。对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影响当事人举证的,经申请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适用电子化方式开展送达,确保当事人及时有效收到诉讼材料。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的支持力度,采取灵活担保方式或适当调低申请财产保全的危困企业的保证金比例。
12.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主动了解受疫情影响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急需解决的痛点难点问题,加快推动问题解答解决。密切关注涉疫情案件审理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预研预判,健全裁判规则,统一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书等方式,以案释法,进一步营造依法防疫的良好法治环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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