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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行驶的车中抢夺方向盘……
2023-01-31 11:06  浏览:1814  搜索引擎搜索“混灰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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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涉事车辆没有车载监控视频画面……面对一系列证据难题,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和引导侦查相结合,成功夯实案件证据链条。2022年12月21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5000元。

缺少最关键的证据

案件查办一时陷入困局

2020年9月30日晚上7点,无锡警方接到一个报警电话,称有乘客在行驶的大巴车上抢夺方向盘。民警立即出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王某。

“我是抢方向盘了,不过当时车子是停着的。”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拒不认罪,矢口否认当时车辆正在行驶过程中,辩称当时车辆是停在非机动车道,他想要下车,可司机拉住他的背包不让下,他才实施了抢控行为,司机报警后车辆未再移动。

经调查发现,本案仅有驾驶员和售票员两名证人,当天车载监控设备未开启,路面监控视频虽显示车辆有紧急制动,却因车辆的晃动,只能看清王某在车辆制动前后时站在驾驶员座位旁边,难以看清其具体的手部动作。

面对“零口供”案件,必然要以客观性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这起案件,恰恰缺少了最关键的证据——车载监控视频。案件查办一时陷入困局。

自行补充侦查

技术手段协助锁定案件真相


检察官讨论案情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承办检察官再次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审查中,检察官发现:对比路面监控视频与接处警信息的时间节点,车辆紧急制动发生在19:08:15,车辆再次启动是在19:08:57,司机的报案时间是19:09:33,19:12:10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后停靠。王某称其行为发生的时间点是在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后,其供述明显与客观证据时间点矛盾。

为了进一步印证根据时间点进行推断的准确性,承办检察官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与大巴车司机谈话,明确了抢控、刹车、报警、停靠的先后顺序。

针对本案最为关键的客观证据——路面监控视频,检察官多次与专业技术鉴定人员沟通,明确了对动态视频作清晰化处理的可行性。经商定,该院委托外省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在车辆制动刹车时间前后王某是否有接触方向盘等其他行为动作进行图像内容分析鉴定。与此同时,该院还建议公安机关调取当天司机报警的通话录音。

鉴定机构经鉴定,给出了“大巴车制动刹车时间前后,可见王某站立在司机右侧,手触碰在方向盘上”的鉴定意见。

这份关键的鉴定意见使证人证言和客观证据建立了关联,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同时,经过一系列补充侦查工作,检察官通过对时间点的比对,确定王某发生抢控行为的时间即为路面监控视频中车辆紧急制动的时间,此后不久司机即打电话报警,并将车辆靠边停在非机动车道,此刻王某欲下车,司机进行了阻止。

该院认为,王某实施犯罪行为系在夜间及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应从重处罚,于是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当庭出示核心证据

被告人低头认罪


庭审现场

2022年6月,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仍拒不认罪,公诉人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对王某展开有针对性的讯问:“大巴车行驶过路口时紧急刹车,是否和你有关?你当时在车上什么位置?”

此时的王某不作正面回答,仍然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描述抢控、刹车、报警、停靠的先后顺序时前后矛盾。

接下来,公诉人结合案发经过、报案时间点等辅助证据,揭露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矛盾之处,并当庭出示了核心证据——路面监控视频及鉴定意见,客观还原了犯罪过程。

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既有王某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的直接证据,又有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间接证据,通过对王某供述与其他证据的比较,对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生活常理与经验规则排除合理怀疑等,最终能够得出王某构成犯罪的唯一结论。

面对详实的证据,王某以拒不认罪来逃避处罚的心理防线被彻底击溃,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5000元。

庭审现场,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和社区人员参与了旁听。公诉人利用庭审进行法庭教育,并结合事理、法理、情理逐一阐释案件影响,表明该案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巨大冲击,安全、和谐、文明的驾乘环境需要大家一起守护,公众每一次出行才能安心。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黄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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